开车门不慎摔伤 保险合同需赔偿
日前,饶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。
案情回顾
卢某受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指派,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(后拖挂一辆挂车)负责运送水泥至饶平县黄冈镇某路段。次日凌晨6时许,卢某将车停靠在水泥铺仓库门口,在打开车门过程中,不慎从驾驶室掉下摔伤。伤后1小时许,卢某被送至饶平县人民医院急诊。
卢某出院后,多次向案涉相关主体提出赔偿,但无法就赔偿达成协议,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依法向饶平法院提起诉讼。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,卢某作为贸易有限公司的派工司机,受公司指派驾驶案涉车辆运送水泥至饶平县黄冈镇,因夜间长途行车,易于疲劳,在车辆停靠在水泥铺仓库门口时,打开车门过程中不慎从驾驶室掉下摔伤。卢某在下车时本应对自身安全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,且案涉贸易有限公司没有考虑到司机夜间长途行车,易于疲劳,故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,卢某的损失应由卢某、案涉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。综合实际情况,酌定卢某自负30%的责任,福缘公司承担70%的责任。同时,根据日常生活常识,车上人员责任险(驾驶人)约定的“使用”机动车,应解释为车辆运输过程中装货、运输、卸货、上下车等与使用车辆相关的各个环节,该案情形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(驾驶人)的应赔范围,因案涉贸易有限公司与A保险公司签订了车上人员责任险(驾驶人)合同,故A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。且贸易有限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了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责任保险合同,卢某是在停车准备卸货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,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,属于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责任保险的应赔范围,故B保险公司也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。
法官提醒
交通安全无小事,驾驶员切勿因为一时的急切而疲劳驾驶,忽视了安全,这不仅会给自己带来危险,也会给他人带来伤害。同时,接受劳务的一方(雇主)应当保障工作环境、工作工具的安全性,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,提醒驾驶员不可疲劳驾驶,减少可能存在的风险,增强责任承担能力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:“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,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。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,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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